根据《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文件规定,现将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附件二:关于外埠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批(核)准手续后在京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