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1、 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工商登记证》

●  提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  该企业境外注册证书复印件;

●  外国银行出具的该企业资本信用证明(半年之内)

●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授权任命书;

●  首席代表(代表)简历;

●  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外籍人提供护照复印件,台人员提供台胞证或回乡证、港澳人员身份证或通行证;中国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首席代表(代表) 2 寸黑白照片 3 张;

●  如首席代表(代表)是中国国籍,需提供派遣单位出具聘用合同及派遣函;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期一年以上;(房屋出租方为购房后转租的,如产权为个人应提供产权证,设有产权证的要提供预预售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售房许可证;如产权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以上提供的文件若为外文,需附有中文译文;

●  填写《登记申请表》、《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外国(地区)企业驻京机构代表情况》、《场所使用证明》、《外国(地区)企业驻京机构证照文稿》;

2、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10 日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

●  工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填写外商驻京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 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统一签发备案登记簿;

●  备案登记簿有项目变更时(如迁址等),应在 10 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刻制印章手续

●  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刻制印章批准手续;

●  提供外国企业驻京机构备案登记簿,未办理备案登记簿的,可在申请刻制公章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

●  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  所刻印章的章样示意图一式两份;

4、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 IC 卡

●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首席代表工作证或护照复印件;

●  携带代表机构印章;

●  填写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

5、常驻代表机构外汇账户开立备案

●  开户申请(打印、盖单位公章):抬头为 " 北京外汇管理部 " ;注明拟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地税登记证

●  自取得《工商登记证》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地税登记;

●  工商登记证副本

●  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  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  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

●  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

7、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国税登记证

●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首席代表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  所有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印鉴卡;

●  提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复印件;

●  税务登记表(两份原件);

●  税务登记表附表(三份原件);

●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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